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个人课题的管理,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教育教学改革中的先导作用,提高个人课题研究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审批立项的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个人课题(以下简称“个人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个人课题研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研究工作全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坚持教育科研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紧密结合,优化教育教学过程,提高教育教学效益,解决教师教育教学及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济源市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服务。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对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个人课题,实行市、镇(办)、校分级负责、三级共管的办法。市一级的管理职责由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教科所,以下简称“市教育科学规划办”)承担;镇(办)级的管理职责由镇(办)中心校科研管理部门承担;学校的管理职责由学校教科室承担。
第五条 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全市个人课题研究的统筹、规划及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统筹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济源市个人课题研究实施规划(方案);
2.制定济源市个人课题选题指南、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3.组织个人课题的申报及立项评审工作;
4.组织实施个人课题管理者、研究者的培训;
6.就个人课题研究中出现的一些共性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培训交流活动,提高研究者的素质,提升个人课题研究的质量,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7.组建“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个人课题指导专家组”,指导个人课题研究的开展;
8.组织或指导个人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
9.组织全市个人课题的宣传、评奖工作;编辑出版个人课题研究成果集,推广优秀成果。
第六条 镇(办)中心校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中小学校个人课题的管理工作,其管理职责为:
1.制定课题管理制度,做好本辖区中小学校个人课题立项的组织、推荐、上报、相关管理及研究考核工作。
2.定期检查个人课题的进展情况,指导课题研究,督促研究者所在学校为研究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3.就本辖区个人课题研究中出现的一些共性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培训交流活动,提高研究者的素质,提升个人课题研究的质量;
4.受市规划办委托组织开展个人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
5.组织本辖区个人课题的评奖工作,在本辖区宣传、推广优秀研究成果。
第七条 课题所在学校教科室的管理职责:
1.制定课题管理细则,组织本校个人课题的选题指导、申报审查、推荐上报、过程管理及研究考核工作;
2.为个人课题研究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指导、督促课题承担者有效开展研究工作,及时向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反映个人课题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3.指导、协助课题研究者做好课题研究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课题管理手册》的填写审查工作;
4.做好个人课题研究的教育教学效果、社会效益的检测评价工作;
5.配合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做好个人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
6.组织本校个人课题的评奖工作;在本校宣传、推广优秀研究成果。
第八条 建立“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个人课题研究指导专家组”,聘请我市知名教师、专家为个人课题研究提供学术指导和咨询,参与个人课题的立项评审、研修培训、过程指导、结题鉴定及成果评奖等工作。
第三章 课题申报及评审
第十条 个人课题是由教师个人承担的,以教师个人为研究主体,源于教师个人教育教学的实际问题为研究对象,以应用性研究、发展性研究、调查研究为主,着眼于教师专业发展的研究课题。它具有研究问题和范围小,过程简便,周期短,针对性、实效性、操作性强的特点;可由教师个体采用观察法、调查法、个案研究法、经验总结法、行动研究法等进行实践研究。
第十一条 个人课题研究人员以1人或2-3人(如师徒或结对形式)小组为主,同一时间内每人只能申报、参与一项个人课题研究,结题前不得申报或参与新的个人课题研究。个人课题的研究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十二条 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个人课题的立项申报每年1次,时间为每年的5月。课题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在申报通知中说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须按规定认真、如实填写《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个人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评书》),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研究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申请人所填写的《申评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条件等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镇(办)中心校及市直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后的《申评书》统一送交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十五条 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受理市级个人课题的申报,按本办法规定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专家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课题申评书进行集中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准予立项的课题,发文和下达《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个人课题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申报者接到立项批准通知书后,应尽快修订、完善课题方案,展开研究。有条件的学校可召开小范围的开题报告(论证)会。必要时,管理部门可多课题、同类课题集中召开开题报告会。
第十八条 学校教科室是个人课题的最基层、最直接的管理机构,要根据第二章第七条赋予的职责,加强对课题研究的督察、管理与指导。要根据学校实际,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个人课题研讨、培训、成果展示、观摩、交流与理论学习等活动。第十九条 课题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内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研究者须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
1.改变课题名称;
2.增、减或更换研究人员;
3.研究内容重大调整;
4.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5.延期或多次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6.因故终止课题研究;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办撤销课题。
1.因研究者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2.擅自变更课题研究人员或研究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
3.研究中断半年以上;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
7.研究中有重大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被撤销课题的研究者,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个人课题。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者应有高度的成果意识,每月至少要积累1项阶段性研究成果(包括学习心得、课题研究课案例、论文、调查报告等)。加强课题档案管理;课题所在单位应督促、指导课题研究者建立研究档案,并及时填写《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个人课题管理手册》,保证课题研究资料的完整与规范。
第二十二条 课题研究结束后,课题研究者应在本单位档案管理人员的指导下,确定档案的分类、编目、登记和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课题网络管理系统,课题负责人要建立课题研究博客,定期上传研究资料。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档案的具体范围是:
计划选题阶段:课题《申评书》及立项通知书,所查阅、参考的各种文献资料。
研究实施阶段:课题研究方案,研究中的各种原始记录、照片、工作日记、会议记录、研究反思、经验总结、课堂实录、教学(活动)方案、教育教学效果测试等。
总结鉴定阶段:经验总结或研究报告、论文、鉴定书、鉴定会议记录、鉴定意见、证书等。
成果推广应用阶段:成果推广应用情况、教育教学效果、效益、信息反馈等材料;成果获奖证书、文件;以及围绕课题研究工作所形成的其他各类有关材料。
第五章 结题鉴定
第二十五条 已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个人课题,经所在单位对研究过程考核合格后方能提出结题申请。课题研究者要填报《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个人课题成果鉴定书》,由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附上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经中心校科研管理人员对成果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集中报送市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二十六条 结题鉴定活动由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每年于6月份集中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鉴定的课题成果,应报送下列材料:(1)《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手册》(2)《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个人课题成果鉴定书》(3)主要研究成果(研究报告、调研报告、个案、论文等)1篇(4)其他过程性资料。凡涉嫌抄袭的课题成果将被取消结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参加结题鉴定人员,应是有关方面的专家,即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及管理的资深行政人员、研究人员、骨干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
第二十九条 成果鉴定应从研究过程、应用价值、效果影响、技术创新几方面综合考虑。鉴定意见既要客观、准确地评价课题研究成果的价值和水平,也要实事求是地具体指明该研究成果的适用条件和不足,提出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第三十条 组织鉴定的单位应对结题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不切合实际、空洞的结论有权要求重新鉴定。
第三十一条 对已通过结题鉴定的个人课题,由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个人课题结题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各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个人课题研究工作,将开展个人课题研究作为提高教师素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要通过召开个人课题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推动个人课题研究的深入开展。并对个人课题研究卓有成效的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将定期举办教师个人课题研究优秀成果推广活动,并对在个人课题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
济源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